2025年12月25日 星期四

水匠與E501011自來水管承裝商

 

前幾天有客戶來詢問自來水管承裝商,想說做個紀錄讓後面的人比較好進入狀況 設立自來水管承裝商的條件如下:

技術員一般就是我們說的水匠: 「水匠」(自來水管配管技術士)是專門從事建築物給水、排水系統安裝與維修的專業技術人員。水匠主要負責自來水管承裝、衛浴設備安裝、水錶接管及水壓測試等工程。在台灣,考取水匠證照能獲得「自來水管承裝證照」,是合法從事水電管路接管工作的必要資格。




法規名稱: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自來水法.


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系統:傳送門點我


營業許可證書


同業公會會員證書

同業公會網站:傳送門請點我




PDF好讀版本:傳送門請點我


2025年12月17日 星期三

其他小常識-PDF版本下載

 

其他小常識

(A)室內裝修與室內裝潢不一樣在哪裡 https://user306719.pse.is/8524an

(B)電機技師與E601010電器承裝業 https://user306719.pse.is/8984t9

(C)冷氣空調技師與E602011冷凍空調工程業 https://user306719.pse.is/8e6vzk

(D)近4年營造業家數與資本額趨勢 https://user306719.pse.is/8ed


介聘小常識-PDF版本下載

 


介聘小常識

營造牌小常識-PDF版本下載

 


營造牌小常識

(一)營造牌買賣案例分享 https://user306719.pse.is/843gpa

(二)乙等評鑑升甲等案例 https://user306719.pse.is/843grn

(三)營造業新設與變更案例 https://user306719.pse.is/8ak9bd

(四)營造廠轉讓應備資料 https://user306719.pse.is/848er2

(五)各營造業對照表 https://user306719.pse.is/848ezl

(六)什麼是分割牌 https://user306719.pse.is/848f6y

(七)分割牌2 https://user306719.pse.is/848fbw

(八)購買意向書範本 https://user306719.pse.is/848fq2

(九)斡旋委託書範本 https://user306719.pse.is/848frl

(十)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 https://user306719.pse.is/848fuh

(十一)什麼是老丙(舊丙)營造業 https://user306719.pse.is/846m9b

(十二)老丙逐案簽章(1)原由 https://user306719.pse.is/846md9

(十三)老丙逐案簽章(2)收費標準 https://user306719.pse.is/846mew

(十四)營造業違反事項及罰則 https://user306719.pse.is/846mzs

(十五)營造業租借牌 https://user306719.pse.is/846nlm

(十六)如何查詢營造業 https://user306719.pse.is/8ed8e4

(十七)新設營造業應該準備哪些東西 https://user306719.pse.is/8525c6

(十八)營造牌假帳號釣魚 https://user306719.pse.is/8bkc95

(十九)買營造牌的時候需要注意哪些?https://user306719.pse.is/8cpmzk


2025年12月14日 星期日

冷氣空調技師與E602011冷凍空調工程業

 

最近遇到一位冷氣空調技師來請我幫忙

查詢了一下

所以想說做個紀錄








有需要代辦的朋友可以聯絡我們報價喔~
 

電機技師與E601010電器承裝業


 最近有幾位電機技師跑來尋求協助

所以今天就來說說-電機技師與E601010電器承裝業

電機技師我這邊目前真的很少人在找

2025年到現在10/20也才兩家來找

主要都是電器承裝業要才來找

以下就是電器承裝業的設立標準

不過由於不是熟悉的產業所以有錯的話請大家多多指正






有需要代辦的朋友可以聯絡我們報價喔~
 

2025年12月13日 星期六

工地主任違法事項及罰則



 

什麼條件下要設置工地主任

 

什麼條件下要設置工地主任

營造業法

第 30 條

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其施工期間,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

前項設置之工地主任於施工期間,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營造工地主任之業務。

第一項一定金額及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營造業法實施細則

第 18 條

本法第三十條所定應置工地主任之工程金額或規模如下:

一、承攬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

二、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上之工程。

三、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十公尺以上之工程。

四、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上之工程。




2025年12月8日 星期一

不保勞保切結書有用嗎?

 


這一陣子有些專工朋友為了勞健保的問題,來問我相關諮詢.

想了一想還是寫一篇 - 不保勞保切結書有用嗎?

先說結論"沒用"

1. 法律效力

依《勞工保險條例》與《勞基法》相關規定,雇主有強制投保義務。也就是說,只要是具備僱傭關係的勞工,不管有沒有簽切結書,雇主仍然必須為勞工加保。

因此,切結書 無法排除雇主的法定義務,法律上基本上是無效的。

2. 風險責任

  • 對雇主:如果勞工沒有保勞保,將來發生職災或勞保爭議,雇主可能被勞保局追繳保費,甚至須自掏腰包負擔龐大賠償責任。
  • 對勞工:一旦簽署這種切結書,萬一受傷或死亡,勞工或家屬可能會因沒有勞保給付,必須自己去跟雇主打官司爭取賠償,保障大幅降低。

3. 勞檢與爭議

勞工局在勞檢時若發現「未依法加保」,會對雇主裁罰,切結書不能作為免責依據。即使勞工曾簽切結,主管機關也會認定雇主違法。

想看法規的考古系可以參考以下法規

-----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

又依據《民法》71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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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用語「應」與「得」的差異

「應」:強制義務,具有高拘束力,不得任由當事人任意選擇。

「得」:建議性質,非屬於法律強制,可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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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效力

依《勞工保險條例》與《勞基法》相關規定,雇主有強制投保義務。也就是說,只要是具備僱傭關係的勞工,不管有沒有簽切結書,雇主仍然必須為勞工加保。

因此,切結書 無法排除雇主的法定義務,法律上基本上是無效的。

2. 風險責任

  • 對雇主:如果勞工沒有保勞保,將來發生職災或勞保爭議,雇主可能被勞保局追繳保費,甚至須自掏腰包負擔龐大賠償責任。
  • 對勞工:一旦簽署這種切結書,萬一受傷或死亡,勞工或家屬可能會因沒有勞保給付,必須自己去跟雇主打官司爭取賠償,保障大幅降低。

3. 勞檢與爭議

勞工局在勞檢時若發現「未依法加保」,會對雇主裁罰,切結書不能作為免責依據。即使勞工曾簽切結,主管機關也會認定雇主違法。


專任工程人員離職,營造的緩衝期

 


今天來跟各位朋友說說常常遇到, 但又是一件非常尷尬的事情

就是如果專工因為各種原因要離開

營造可以有多少時間找下一位

離開的原因百百種,但是不外乎就是下面這一些

1.年紀大了沒辦法續約(現在這種好像越來越多了,少子化各行各業真的越來越困難)

2.開業或是從事其他行業(營造業法第34條.第40條)

3.因病在床或因故身亡(多數都是因病在床)

4.跳槽到其他營造(這種通常都不會講實話,技師會跟營造說要去開業,$$$)

5.其他(海外深造蠻多的.是真的深造不是跑路那種深造)

緩衝期的話,最多可以有三個月,不過如果有重大民間工程或是公共工程不好說

比較直接的方式就是直接去詢問當地縣市政府的建管單位

窗口會給你一個很直接的答案,然後你會有兩個選擇

1.趕快找下一位

2.在新的專任工程人員到職前,若有繼續施工的工程,可委由符合原登記等級、類別且未設立事務所或未受聘於其他機構的建築師或技師擔任代理。(不過這個不實際)

法規按造老規矩放在下面給考古系的參考

1.營造業法第40條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或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營造業應即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三個月內依規定另聘之。

前項期間如有繼續施工工程,其專任工程人員之工作,應委由符合營造業原登記等級、類別且未設立事務所或未受聘於技術顧問機構或營造業之建築師或技師擔任。

前項之技師,應於加入公會後,始得為之。

看到這裡我想都沒有什麼大問題,其實最大的問題就是營造知道之後會拖專工離職的時間

主要原因大概就是下面這些

1.找不到下一位

2.工程快結束了想拖過時間然後辦停業(這個真的很不可取)

3.其他

我遇過最奇妙的大概就是營造倒掉然後專工發現到掛出拖7-8個月的

中間還要寄存證信函等時間 (相關文章傳送門請點我



2025年12月7日 星期日

如何查詢營造業登記

 


HI 我是大家的好朋友喬伊

今天跟大家說說-如何查詢營造業登記

很多人誤會只要在經濟部網站上查到的就代表是營造公司

以下為示意圖



網址 : https://findbiz.nat.gov.tw/ (首頁右邊也有連結)



不是喔! 不是這樣子的喔!

曾經遇過已經被廢止的營造業

但是在經濟部還查的到喔! 又是一串很長的故事這邊我不想說.

那這樣的話要怎麼知道是不是營造業呢?

最簡單的方法是去國土屬查詢喔

先進入首頁>>營造業務>>營管資料查詢>>輸入營造業名稱或負責人名稱



像我這樣輸入登記區域台中市就會跑出一長串的資料了喔!



隨便找一個已經被廢止的進去看看



再丟去經濟部查看看



拿去谷歌餵就會發現



但是總是會有一些人想賺一些奇怪的錢錢

所以會有經濟部查的到.

但是國土署已經被廢止的情況喔!

好了.今天就跟大家分享到這邊喔~


營造業淨值申報

 



淨值申報大家記得每年都要做喔~ 懶惰自己做的找我們也可以.

但是一般我們家接案就是含每個月的作帳, 淨值申報, 評鑑, 升等一起做喔~

報價可以諮詢一下 LINE ID : @joeyliou

申報期間

  • 每年 6 月 1 日 至 7 月 31 日 必須申報。

申報處所

  • 向登記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淨值」與「可承攬總額」。

可承攬總額

  • 公司淨值 × 20(每年) 為限額。

承攬工程申報

  • 未完工:申報截至 114.5.31 仍未完工之在建工程。
  • 已完工:若截至 114.5.31 全部完工且無在建工程,僅需填「總額結算表」即可,並同時申報:
    • 113 年度淨值
    • 114 年度(1 至 5 月)的淨值
    • 上一年度(6 月初至 12 月)的資料

淨值之認定

  • 定義:總資產 − 總負債(公司資產減去債務的餘額)。
  • 認定:以前一年或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經會計師簽證的資產負債表為準。

未於期間內申報

  1. 前一年度淨值申報期前設立而尚未申報
    • 以「登記資本額」為淨值(新設立公司)。
  2. 本期申報
    • 若前期淨值高於登記資本額 → 以登記資本額為本期淨值。
    • 若前期淨值低於登記資本額 → 維持該低值作為本期淨值。

結論:

  • 每年 6-7 月要記得主動申報
  • 淨值決定承攬額度(淨值 × 20)。
  • 未申報或未完工工程要特別注意,否則可能影響可承攬總額。


2025年12月6日 星期六

新設營造業需要準備的4項東西V2

 


今天來跟大家說說 : 031-新設營造業需要準備的4項東西V2

2026/03/17版本

這幾年來接了不少朋友委託的新設立案件 

常常解釋這些東西都會花費不少時間 

所以想來想去還是做一份簡單的說明給需要的朋友


委託代辦新設立丙級營造或土木包工業 需要請您準備 : 

 (1)資本額 

(2)設立地址 

(3-1)丙等營造需要專任工程人員一名 

(3-2)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需要三年土木建築施工經驗 

(4)負責人或股東相關資料 

(簡單說土木包工業就是把專任工程人員的要求放在負責人身上) 

(如果是設立土木包工業就不用3-1,如果是丙等營造就不用3-2)


關於(1)資本額 

(A)丙級營造資本額需要360萬 

(B)土木包工業資本額需要100萬


關於(2)設立地址 

(A)登記地址使用執照影本 

(B)土地分區使用證明-使用分區寫”農業用”或”工業用”的就不行 

(C)權狀影本 

(D)最近一期房屋稅單 

(E)建築物第1類騰本3個月內

(F)房子非負責人本人另需租約公證 

(在桃園市需另附地政局同意函)


關於(3) 

(A)丙等營造需要專任工程人員一名 

(B)土木包工業負責人三年土木建築施工經驗


關於(4)負責人或股東相關資料 

(A)負責人及股東身份證正、反面 

(B)負責人及股東二吋照片。


當然也可以直接用已經設立的公司>>變更登記項目設立 

但是不足的資本額需要增資到足 

但是不能用獨資或是合夥公司變更 

只能是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無限公司(基本上會設無限公司的也很少)


如果有缺 

(1)資本額 

(2)專任工程人員 

(3)三年土木建築施工經驗 

(4)設立地址

請聯絡諮詢以方便我們提供協助

新設立營造業案例分享 (點我傳送門) 


備註: 很多業主反映價錢太高,我只能說一分錢就是一分貨 

依中部行情專門在辦營造業新設立大概落在 5-10萬 

但是有很多是在做一般工商登記的記帳士或會計師,跟我們專門在跑營造業的報價會不一樣

 2025年一整年,至少碰到10家以上的業主,喜歡比較低的報價,找非專門的人代辦 

結果就是等了又等,退了又送件,明明在我們手上兩個月就搞定的事情 

兩個月了還沒進地方政府簽名,3-4個月下來還算好的,拖到半年在下來就真的很離譜 

就算你經濟部名稱預查都好了,會計師都簽證了,我們還是收一樣的費用 

因為難搞的在地方政府阿… 

你說為什麼我會知道?阿技師就會講啊,為什麼簽約了兩個月還沒去縣政府簽名 

通常我都也只能苦笑,阿反正你年費都收了,就等囉~ 

是說都要開業幹大事做工程了,這幾萬塊錢就不要省了吧…





營造業合併

 


今天來跟各位朋友說說營造二三事

前幾篇說了營造業的分割 (傳送門1) (傳送門2)

今天來說說營造業的合併吧

通常營造業的分割主要是因為股權轉讓需要而發生

但是營造業的合併主要是為了升等而發生

比如說丙級要升乙級, 找了另外一家丙級合併

或是乙級要升甲級, 還是找了另外一家丙級合併,

畢竟乙級比較貴通常沒有人買來合併升級的拉…(至少我還沒聽過)

題外話 : 但是老丙拿來升乙級這事倒是蠻多的, 只能說真的有點浪費. (錢的部分XD)

一、綜合營造公司間合併與業績採計

  1. 法律依據
    • 《營造業法》第72條、《營造業法管理細則》第10條第2項:

      「公司組織營造業合併,得按原登記等級較高者登記之,其業績合併累計。」

    • 相關解釋:95.10.25台內中營0950806292號、97.11.17內授營中0970808986號。

  2. 實務效果
    • 乙等營造業若與丙等營造業合併,由乙等為存續公司時:

      ‧ 丙等營造業之業績得與乙等營造業累計。

      ‧ 存續公司(乙)可將雙方五年內竣工的工程業績合併計算,用於晉升甲等之申請。

      ‧ 前提:該業績符合《營造業法》第3條第1款、第2款「得登記為業績」之要件。

二、綜合營造業與專業營造業能否合併?

  • 規範說明:專業營造業與綜合營造業屬於不同類型,營業範圍不相同。
  • 結論:不適用《細則》第10條第2項「業績合併累計」規定,因此專業營造業之業績不能與綜合營造業合併計算。
  • 但若單純談「公司法上的合併」並無禁止,僅是合併後仍須分別依照不同營造業法規規範經營。

三、營造業公司與非營造業公司合併

  • 法規立場

    《營造業法》未禁止營造業與非營造業公司進行合併,僅要求合併後若要繼續營造業務,必須重新辦理營造業登記。但是業績不能合併累計。

  • 結論

    合併本身不違法,但合併後的新存續公司若要營造業登記,仍需符合法定資格(資本額、淨值、專任工程人員、技師設置等)。

四、合併後之公司是否仍為「特許行業」?

  • 原則:營造業屬於「特許行業」,合併後的新公司(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若仍經營營造業,須持續符合《營造業法》之設立條件,並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
  • 延伸:若合併後不再營造業,則可改登記為一般公司,但即喪失營造業資格。

總結

  • 綜合營造業之間合併,可合併業績並按較高等級登記,存續公司可用來申請晉升。
  • 綜合與專業營造業雖可合併,但業績不可合併計算。
  • 營造業公司可與非營造業公司合併,但業績不可合併計算。若要繼續營造業,必須維持營造業許可資格。
  • 合併後的新公司仍屬「特許行業」,須依規定維持或重新申請營造業登記。

2025年12月5日 星期五

營造業分割(2)工程繼受與登記問題

 


承上一篇營造業分割(1)契約承受問題,

今天繼續來說說:營造業分割(2)工程繼受與登記問題

買賣營造牌不是開玩笑的,主要還是提醒各位有需要的朋友,要找到好的仲介

很多眉眉角角不跟你說不代表騙你,但我本身就不喜歡這種作法,好了進入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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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繼受與登記

  1. 業績繼受:乙公司得依規定繼受甲公司分割前之業績,並可依該業績按原登記等級辦理登記。
  1. 證號與承攬手冊承繼:分割後乙公司之營造業營業證號,沿用原甲公司(被分割公司)之同一證號。 其承攬手冊亦沿用原承攬手冊。

法源:內政部營建署 111.2.17 營授辦建11100064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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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作限制

  1. 甲公司不得繼續施作: 既然甲公司已將營造業務分割出去並不再屬於營造業法上之「營造業」,就不得繼續施作既有得標工程(即使尚未完工)。

  2. 不得再委由他人施作: 甲公司亦不得再把工程交由其他同等級營造業繼續施作。 與「撤銷、廢止登記、停業」等情形不同,因為此為公司主動分割而不再具備營造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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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違法情事之承受

  1. 概括承受原則:分割前甲公司之違法情事(如停權、違約、罰鍰紀錄),應由乙公司概括承受,無法因分割規避。

  2. 主管機關承接責任:分割後乙公司歸屬之主管機關應受理後續審議及管理。原甲公司主管機關應將分割前之違法資料,移交給乙公司所屬主管機關,持續追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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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結論

工程施作權:甲公司分割後不再具營造業資格,無法繼續施作既有工程,也不得再委由其他營造業代為施作。

工程承接與登記:乙公司承受原有業績、沿用原證號與承攬手冊,可依原等級登記並繼續承攬新工程。

法律責任:分割前違法紀錄,由乙公司承受,主管機關亦應完成資料移交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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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牌是比較少人知道, 目前市場上比較主流的做法, 轉讓準備時間會拖很長, 費用也會墊高,

資本額增資, 分割費用, 舊的債務處理, 舊公司的處理, 很多瑣碎的小事要處理,

但會有很多仲介說這就0風險, 然後把價錢墊高, 我不否認風險比較低,

但只能提醒有需要的朋友, 風險很低, 不代表0風險, 我想這是邏輯問題不難懂.

除了這些法律上的問題之外, 還有更多實務上, 但是真的不太能分享的東西, 只能說有需要諮詢的朋友還是私底下來問比較好, 能夠幫忙我們就幫忙, 不能幫忙也只能說真的很抱歉.


營造業分割(1)契約承受問題

 



今天來講講一個比較冷門的事情

不過在股權轉讓(買賣營造牌)當中確是相當常見的手法

營造業分割(1)契約承受問題

某營造公司甲打算將原有工程與業務部門分割成立成新公司乙,然後賣掉

這樣會發生什麼事呢?

(1)公司分割後的契約承受問題

1.原則

  • 採購契約要項第23點規定:得標廠商不得將契約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
  • 但有例外,例如「公司合併、銀行或保險公司履行連帶保證、銀行因權利職權而生之債權、或其他類似情形」,且需經機關同意。

2.公司分割是否屬於例外情形

  • 公司合併屬於明文例外,但公司分割並未明載。
  • 雖然部分學理上認為「分割」與「合併」有類似效果(契約權利義務概括承受),但實務上多數機關不會輕易將分割視為23點但書的「其他類似情形」。
  • 內政部營建署曾有見解(內94.8.5台內中營0940084690號)指出,營造業得以將原有營業項目另設公司,但這涉及營造業設立登記,並非當然影響既有政府採購契約。

(2)機關是否應允許讓與

  • 原則上,機關不得允許甲公司將既有工程採購契約讓與乙公司。
  • 理由:

1.契約標的物是經審查甲公司財務、技術、經驗等條件後才得標。

2.分割後新設乙公司財力、經驗通常不若原甲公司,恐影響履約能力。

3.若允許轉讓,機關日後追究不履約責任會更不利。

(3)分割前獎懲、違法行為之承受

1.公司分割之法律效果(公司法§35-1、§185-1):

  • 分割承受公司原則上概括承受原公司之資產與負債,包括契約義務、法律責任。
  • 因此,若甲公司在分割前已有違約、違法紀錄,原則上乙公司也須承受相關法律效果。

2.政府採購法相關責任:

  • 廠商若有違約、停權、扣罰等情事,分割後新公司仍可能被認定須承受,避免規避制裁。

(4)結論

  • 契約承受:公司分割不屬於第23點但書明文例外,通常不被認為是「其他類似情形」。因此,甲公司得標之工程採購契約,不得當然讓與乙公司,需機關同意且實務上機關多數不會同意。
  • 違法責任:甲公司分割前的獎懲、違法情事,原則上乙公司應概括承受,不能藉由分割規避。

承上第(3)點,所以買分割牌的風險還是有的,但要做到接近零風險也不是不行,

至於要怎麼做,就請有需要的朋友再聯絡我說說囉~

但是如果有人跟你說,買分割牌就是0風險拉~我只能說,恩恩.好喔.掰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