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3日 星期六

什麼條件下要設置工地主任

 

什麼條件下要設置工地主任

營造業法

第 30 條

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其施工期間,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

前項設置之工地主任於施工期間,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營造工地主任之業務。

第一項一定金額及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營造業法實施細則

第 18 條

本法第三十條所定應置工地主任之工程金額或規模如下:

一、承攬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

二、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上之工程。

三、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十公尺以上之工程。

四、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上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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