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30日 星期日

找專任工程人員需要想清楚哪些條件V2(2026/01/17版本)

 


032-找專任工程人員需要想清楚哪些條件V2(2026/01/17版本)

常常有業主來問我,說不太了解現在的狀況,我想了很久,大概就是這些條件可能業主要想清楚.

這樣我們會比較好提供協助找人,以下這些是尋找專工時,大多都會談到的事情,所以如果能在事先就想好,找人的時候會比較快,當然也不是說條件都是不能改,但是大方向我想還是需要先訂下來,有個方向事情才會比較好推進.

以下內容都是範例,請依現狀去填寫:

1.設立縣市跟等級:XX縣或XX市

新設立/甲乙丙/專業營造(說明類別)

(新設立表示還在籌備中,綜合營造業有分甲乙丙級,專業營造有十一類,每一類需要的專工都不一樣,所以要講清楚才能知道要找哪些科別的專工(去翻舊文章有寫))

2.主要營業縣市:XX縣或XX市

(某些地方政府會有特別的要求,所以寫清楚是讓我們提前知道會遇到什麼狀況)

3.技師科別 : 可以掛就好/詳述

(有些營造會專門接特殊的工程,所以業主會要求一定要哪一科別的技師,這種就要詳述,不然會白忙一場,一般來說正常的工程,就是有符合法規就可以了,所以業主要先搞清楚自己的需求,再來委託才不要浪費大家的時間)

4.技師所在縣市:不要求/詳述

(主要是交通費的問題,但是宜花東就真的不要太要求了,台東跟外離島的現在大都是包機票錢了,全台灣營造兩萬多家,土木人數就只有一萬三(去翻舊文章或是參考下表),還想要找當地的真的要靠緣分,然後你$$不夠的營造,我只能說先求有再求好,不然就是請多燒香擲茭)




5.工程內容:公家案,私人案,公園景觀,修繕拉皮,道路鋪設,透天,華廈,大樓,管路工程,基礎工程,水利工程。

(以上的都是範例而已,還有很多工程類型,請按照自己的實際狀況填寫,有太多太多案例表示,技師不去現場的時候,大多數都是當初講的跟實際不一樣,啊我就不想簽建築案,你也跟我說沒有,到職之後兩個月就叫我簽是在??為了長遠的配合,一開始就說清楚講明白,會比之後毛在燒還好)

6.待遇:$$/年(請寫一年實拿金額)

(所謂的行情是不斷的在變動,所以我沒辦法寫一個價格出來,畢竟誰也沒有能力去壟斷價格,但是最低價格還是有的,先跟$$不夠的營造說聲抱歉,低於公告價格的案子我真的沒辦法接,請多多包涵,公告我會放在下面)


7.出差費:3000/次(交通費實報實銷) 或詳述各縣市價格 開車:依google map公里數計算家門到案場一公里$元。

(這又要講回到第4點了,古早年代2000不含交通費的時代已經過去了,50元的便當已經找不到了,坐個高鐵來回,吃個簡單的午餐晚餐要多少錢,請各位委託方稍微想一下,人家上班請假去出席還要扣薪水,如果因為這幾千塊要找當地的,真的要靠緣分+擲茭了)

8.出差頻率:24次/年或2/月(含)以下

(這個條件又牽扯到第5點的工程內容,公家案大多都是平日,平日大家都比較忙,至於私人案件,畢竟可以安排在假日,所以會比較好商量時間,這也牽扯到第4點所在縣市,所以還是說清楚講明白比較不會產生糾紛,還有最重要的問題,平日請假是要扣薪水的,這些都是雙方要考慮的)

9.勞健保+勞退 :

10.需報所得嗎:

(上面的第9.10點,這個我不知道怎麼委婉的表達,只能說有需要了解的話請電話諮詢)

11.需印章嗎:

12.需簽名章嗎:

13.接受通訊簽核嗎:

(上面的第11.12.13點,對於不熟悉的營造,這是年輕技師有沒有意願去很重要的指標)

14.要面談嗎:通訊軟體談/實體面談/不談

(有些比較傳統的營造,會喜歡實際面談,但是請假就要扣薪水阿,去了又有可能會被殺價,所以很多專工會喜歡委託我們,畢竟來都來了,誰也不喜歡賠了夫人又折兵)

(站在我們的角度,讓雙方談也是有風險,如果雙方自己成交了,也是浪費我的時間,所以一般在接受委託之前,都會要求雙方提供證明文件,這行有太多詐騙跟不守信用的,請多多包涵,至於詐騙這件事,改天有空再說說了)

15.技師掛入時間:幾月幾號(簡述原因)

(這個主要是要讓我們知道,要跟專工那邊怎麼談,遇過太多家營造提早找人,結果找到了才講,舊專工還要2-3個月才到期,才需要新專工掛入,是在玩我嗎?)

16.招聘原因:技師年邁離職/技師開業/新設丙級/其他原因

(這是年輕技師有沒有意願去很重要的指標)

17.付款條件:簽約時收取訂金50%+機關親簽送件時支付尾款 (或詳述支付方式)

(1.支付方式分現金或支票,如果是要匯款請先說明,有遇過明明都已經簽約了,說好過兩天匯款,但是過了兩天又兩天,結果跟我說有找到更便宜的,合約作廢,拜託你大小章都蓋了,名字也簽了,一句話就要作廢??但是為了幾萬塊去興訟,我想也太累了,只能說什麼人都有,所以如果要匯款做金流的,請考慮提前匯款給我,當天我轉交,或是請貴司去借票或是拿現金來)

(2.根據我的了解,這個行業很古老的時候,都是到縣府親簽的時候支付完所有之金額,那個年代通訊不方便,找人也很麻煩,更重要的是,你營造要有辦法證明自己的財力,不然說真的,你實力不夠付款都有問題了,誰都不放心跟一個有可能偷工減料的公司,或是工程款隨時可能有狀況的公司,但是隨著時代的演變,一切都在變化,如果有其他想法的請提前告知我)

18.其他備註:

各種其他要求都可以寫在這裡,比如有的說不要太老,有的說不要太年輕,有的說是人就行,原則上來講,既然都要合作了,當然是希望長期配合,所以在找人之前先想清楚,才能走得長遠,保障雙方的利益,我想這是我的工作,所以還是呼籲一下,誠實是信任很大的條件,合作要有信任才會長久,公開透明,誠實不說謊,保障大家的利益是我對自己的期許,謝謝各位.


專任工程人員兼職案例分享(1)

 


今天來跟很多位朋友都關心的兼職判定作案例分享

案件事實概要

  1. 技師聘任狀況
    • 乙技師自 107/9/1 起受聘於 A 營造公司擔任專任工程人員。
    • 但於 110 年間發現其另在 B 科技公司領薪
    • 後又查出乙技師同時在 C 國際有限公司領有「執行業務給付」,顯示其有二項以上「繼續性工作」。
  2. 主管機關處理流程
    • 甲都發局發現疑似違規 → 要求 A 公司與乙技師陳述意見。
    • A 公司回覆:在 B 科技公司之工作與營造業務無關。
    • 甲都發局再查明,乙技師確實同時在 B 與 C 領取薪資/報酬 → 送 營造業審議委員會審議。
    • 審議結果
      • A 公司無積極事證證明違反 → 不予處分。
      • 乙技師違反《營造業法》第34條第1項 → 予以「警告」。
    • 乙技師不服 → 提起訴願 → 內政部駁回(台內法1130024288號訴願決定書)。

法規重點

  1. 營造業法 第34條第1項
    • 專任工程人員不得兼職。
    • 違反時,屬工程人員個人責任,公司若無共謀或縱容,通常不會被處分。
  2. 兼職的定義(實務見解)
    • 行政法院判決(北高行107訴365)與內政部令釋(108.12.18台內營1080820757號):
      • 「兼職」不限於是否與原營造業務相關。
      • 只要有全職工作者再從事其他工作,且具「繼續性工作性質」,即構成兼職。
  3. 判斷標準 –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3類
    • 若以「薪資」或「執行業務所得」申報,表示該工作屬持續性。
    • 並非臨時、偶然性收入。

所以重點是「繼續性工作性質」, 而不是你兼的工作有沒有跟營造相關.

然後既然要做了, 大家先說好很重要捏, 該認得要認, 被罰就要擔.

詳細內容大家可以去翻”技師報NO.1475”來看看

裡面有大神們的精闢解說, 不過我是覺得看到很想睡覺就是了哈哈.




2025年11月29日 星期六

專任工程人員學分證明(2)



上次說到,但領有土木、水利、結構工程科技師或建築師證書者,不在此限。

那其他四大類技師學分怎麼看呢??

那是一串落落長,然後你會頭超級痛的公文,歡迎考古系的同學去考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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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台內營字第0920086380號令 (傳送門請點我

法規名稱:營造業法第七條第三項應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及學分數認定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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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重點是在第一點跟第五點

(1) 其中應包括材料力學、結構學 (或建築結構學) 、鋼筋混凝土學 (或鋼筋混凝土設計、鋼筋混凝土工程) 、測量學 (或工程測量、平面測量、地形測量) 及土壤力學 (或基礎工程、基礎設計、基礎設計與施工、大地工程學) 等五門學科

意思就是這五個學分是必修,一定要有,缺一不可的喔!

(5) 領有測量、水土保持、大地及環境工程科技師證書申請擔任綜合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者,應於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修習第一點所定課程學分

意思就是你在領到這四張技師證之前就要修了喔!領到證之後去補學分的不行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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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被這兩個條件被卡住的朋友們,可以來找喬伊諮詢看看,或許應該可以可能,幫得上忙.吧?


土木包工業


今天來跟分享說說營造二三事

營造業分為三種 :

(1)綜合營造 : 這類又分甲乙丙三等

(2)專業營造 : 這類目前已知十一類,如果有增加的話請朋友們補充.

(3)土木包工業 : 沒錯喔! 現在土木包工業歸營造業法管囉,以前的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民國 95 年廢止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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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這一陣子,因為不用專任工程人員,還有營造工(營造外勞)的事情,蠻多人在詢問我的,所以就發一篇來說說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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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包工業的承攬工程規模限制

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二條

土木包工業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七百二十萬元,其承攬工程之橋樑柱跨距為五公尺以下,建築物高度、建築物地下開挖深度及鋼筋混凝土擋土牆高度之規模範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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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有一個很有趣的事情喔!

不說可能很多朋友都不知道.

以下是南投縣,桃園市,新北市的工程規模限制.







看出來了嗎?三個縣市做法都不一樣,所以提醒要申請土木包工業的朋友們,一定要注意喔!

縣市太多真的我也沒辦法一個一個記,可能要自己去查一下嘿.

至於承攬金額那就又是另外一個故事了,改天再跟各位朋友說囉~





我們提供:
1.代辦三年土木建築施工經驗
2.代辦100萬資本額
3.代辦地址登記
有需要的朋友可以來諮詢喔~



營造業法第三條第五款:土木包工業:係指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在當地或毗鄰地區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之廠商。這個毗鄰地區要注意喔!

舉例來說

新竹的範圍有:桃園,宜蘭,新竹,苗栗,台中.

嘉義的範圍有:雲林,南投,嘉義,台南,高雄.


2025年11月28日 星期五

專任工程人員違法事項及罰則


 

這邊就先簡單列舉四項,大家比較常問我的做成表格來回答,其他個案就慢慢說了.




第一個兼職我就不多講細節了,這個網路上太多文章可以看,而且每個個案都要講太長,再來這認定長期來看是一個曲線,有點吃你的解釋,跟評委的主觀認定,要寫是真的蠻複雜的.

第二個很多人都不清楚,營造業法第35條就有寫專工的職責,內容我放在下面,該做的還是要做,但是你不要自己都不知道自己的責任跟義務在哪裡,推來推去的難看.

第三個條文我也放在下面,大家如何解釋自己自由心證.

第四個的意思是,逐案簽的技師沒有兼職的問題,但是逾期報備要罰.

營造業法第 34 條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之業務或職務。但本法第六十六條第四項,不在此限

逐案簽的技師沒有兼職的問題)

營造業負責人知其專任工程人員有違反前項規定之情事者,應通知其專任工程人員限期就兼任工作、業務辦理辭任;屆期未辭任者,應予解任。

(老闆知道專工在兼差時,應該要求專工停止兼差,如果專工不肯就要把專工解除任用,但實務上很難,因為解除任用要看工程狀況,最糟的狀況會要停工,停工基本上就是增加成本


營造業法第 35 條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

一、查核施工計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

二、於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章。

三、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這個是重點)

四、依工地主任之通報,處理工地緊急異常狀況。

五、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

六、營繕工程必須勘驗部分赴現場履勘,並於申報勘驗文件簽名或蓋章。

七、主管機關勘驗工程時,在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簽名或蓋章。

八、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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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報告完畢.

如果想找詳細法條的,在首頁右邊有(全國法規資料庫)的連結可以去查.


老丙逐案簽章(2)收費標準


今天跟各位朋友繼續說說老丙(舊丙)營造業

上次我們說過了老丙為什麼可以逐案簽證(傳送門點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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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就來跟大家說說收費的標準,基本上逐案簽分為兩個計費方式.

一、吃到飽:一年以內一定金額之下收取一個費用

二、依件論酬:多少金額到多少金額按%百分比收費

這兩個方式都是有原因的:

(一)吃到飽的由來 :

在很久很久以前~工地主任大概一年的費用是8-12萬, 不知道有沒有這個年紀的大大可以出來說說?

但是後來修法之後就改成不能工地主任, 要聘專工or逐案簽章,

一開始呢還說只能是待業或失業的技師可以簽,

但是呢, 一番來來去去, 風風雨雨, 前前後後, 拉拉扯扯之後改成了,

有入公會, 又沒開業, 又不在顧問公司的技師都可以簽 (理由是不能圖利失業或待業技師!? 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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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二) 依件論酬 :

這東西是有法源依據的喔 ! (傳送門2點我

但是呢, 實際上也不太會真的照法律規定的走,

原因呢…物價在漲! 總是要跟著漲吧!

反正就…這事情是可以來說說的麻~

相關內容我放在圖片裡面, 給各位喜歡考古的朋友們自己去研究囉~



2025年11月27日 星期四

老丙逐案簽章(1)原由

 

今天來說說 : 有關老丙(舊丙)逐案簽章是個怎麼一回事
沒有看上一篇什麼是老丙的記得回去看嘿 (點我傳送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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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簡單說就是廢除舊法營造業管理規則的時候,聘工地主任做專工的,可以選聘技師or建築師,或是逐案簽證.但是逐案簽證的專工不能開業或是受聘顧問公司,技師還要加入公會才可以簽.簽的時候要去建管寫一堆資料.

關於落日條款:現在是5年又5年,延了又延,少子化跟整體的產業變化我認為有影響.上一篇附件有會議記錄.(點我傳送門

專工也是負責人的時候不能自己簽喔.

至於那個逐案簽證的收費吼~有興趣的朋友可以來找我說說喔~

以下條文給喜歡的法律系朋友研究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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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第66條之4.第66條之5 

(1).營造業法施行前,原依營造業管理規則規定聘工地主任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之丙等營造業於換領為丙等綜合營造業5年後,得採置專任工程人員或委託建築師或技師逐案按各類科技師之執業範圍核實執行綜理施工管理,並簽章負責專任工程人員應辦理之工作。

(2).該建築師或技師不得設立事務所或受聘於技術顧問機構,且技師應加入公會後,始得為之。

(3).應於每次受理委託簽章後,逐案向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登錄

(4).為落實營造業專任專業之目標,委託建築師或技師簽章負責之規定事項,其停止適用之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公會定之。

(5).內政部營建署99.7.27 營署中建0990047344 號,營造業負責人既不得為其他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雖該負責人具技師身分仍不得再依營造業法第66條之4規定受丙等營造業委託之執行綜理施工管理,並簽章負責專任工程人員應辦理之工作。

什麼是老丙(舊丙)營造業

 


今天說說什麼叫老丙(舊丙)營造業

誠如各位30cm、G cup、業界精英、九世土木、所知道的.

綜合營造業分為甲乙丙三等(不知道的趕快去複習前面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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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丙級營造業裡面有個很特別的存在,老丙(舊丙)營造業.

常常有朋友打來問我,劉先生老丙現在價格多少,是不是真的有比較好,我只能跟你說,

這事情真的不好說,土木包限制比較多,但成本很低

(最近很多為了申請營造外勞跑來設立土包牌,有需要可以諮詢喔~目前過件率是100%)

新丙老丙限制一樣,但是4-5年之內成本比老丙低的多(老丙價格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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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丙與老丙的分別在於,老丙不需聘用專任工程人員,只需有案件時,逐案簽證即可。

所以一年可以省下幾十萬的聘用費用.這對專門承攬小型工程的營造來說,可是一筆非常可觀的費用.

站在另一個角度來看,標案時成本也會低很多,所以也是被新丙營造業主們詬病的原因.大家都是丙,泥馬殺價競爭的時候根本殺不贏.先天缺陷就擺在那裏阿.

但是很多人不知道,以為只要是民國92年以前成立的丙級營造廠,就叫做老丙(舊丙)營造.

然後很多不肖業者就會把明明是新丙的牌拿出來賣,(這裡有張牌好便宜阿!快來買喔)

所以造成了很多市場亂象,吃虧了還以為佔便宜.

導致常常有業主跟我說怎麼你家特別貴(翻白眼)泥馬,好喔~出口前面右轉不送.

至於怎麼判斷這張牌是老丙還是新丙,這個水很深的事情就下次再跟各位說說了.

--

對於想了解法規來源在哪裡考古系朋友們,請搜尋營造業法第66條之4,然後那個落日條款已經五年又五年的延了又延了.

最後附上我目前找的到的107年的開會紀錄給考古系朋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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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連結:請點我

2025年11月26日 星期三

專任工程人員請假


 

今天分享一下,介聘的二三事.常常有業主問我說,阿如果技師不來怎麼辦.

這個問題牽涉的太廣,但是其實專任工程人員是可以請假或是請代理的.

雖然不是一個好方法,但至少可以頂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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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文號我放這邊有興趣的可以去詳閱:台內營1030800660 號、台內營1030800188 號。

皺巴巴的東西其實我看起來頭都蠻痛的,簡單口語化一點說明如下:


1) 短期請假或代理,每年最多就是30日,但是可分次申請。

(很多老技師想出國玩的其實辦這個就好了,表格寫一寫送進去而已不難拉)

2) 但是必須委託,符合營造業原登記類別技師擔任代理技師,並負連帶責任。

(這不用特別翻譯吧?﹚

3) 代理人數,以代理 1 人為限

(就是說你一個人只能幫一個人代理,不能一個人幫十個人代理嘿)

4) 請假及代理專任工程人員須經受雇營造業負責人簽章同意

(就是老闆要簽名蓋章,這很合理吧)

5) 需主管機關同意備查︰應註記請假及代理技師相關資料於內政部營建署所建置營造業管理資訊 系統並副知雙方及營造業。

(就是要寫請假單然後跟建管講拉,表格在附件)

6) 如何辦理︰得以親自到場辦理簽章或以檢附雙證件(身分證或健保卡或駕照 )方式辦理。(這也不用特別翻譯吧?)

7) 需在承攬手冊中辦理註記(審查費200 元)。

(記得帶錢去,現在好像可以刷悠遊卡,讚讚)

8) 請假日前15 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經地方政府查明確有緊急情事,得由各地方政府彈性應變調整處理.

(這個彈性應變處理吼,就是..改天有空再跟朋友們說說啦~)


專任工程人員學分證明



之前提到的"學分"又是個怎麼一回事呢?不是只要經歷證明跟服務證明就好了嗎?

先說土木、水利、結構、建築師這四類技師可以跳過這一篇了,跟你們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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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樣的,根據"營造業法第七條第一款">>

綜合營造業分為甲、乙、丙三等,並具下列條件:

置領有土木、水利、測量、環工、結構、大地或水土保持工程科技師證書或建築師證書,並於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一定學分以上,具二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經驗之專任工程人員一人以上。

--

“並於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一定學分以上”

尼瑪,這看起來到底在供殺毀哩???

這邊分享小弟弟的一些淺薄的看法,站在公共工程”安全”的角度來看,是不希望工程出現任何問題的,尤其我那小小多山的國家地震一大堆,颱風也是讓人頭疼的事情,所以希望是"具二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經驗之專任工程人員"這上一篇已經講過就不贅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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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經驗有了,學歷呢?

所以就有了這一段“並於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一定學分以上”

這裡要特別說明,是考取"前"就要修滿學分,考取"後"補修的不行喔.

這條有點不合理,但法就是這樣訂的,我也沒辦法,不高興的營造業主們請去找立委諸公修法,不過操作上還是有一些空間,請來電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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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很多科系其實在讀書的時候就已經有學習所謂”土木建築相關課程”了,於是乎又有了另外一個規定:

台內營字第0920086380號令>>第五點:

營造業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領有測量、水土保持、大地及環境工程科技師證書申請擔任綜合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者,應於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修習第一點所定課程學分,並檢附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科、系、組、所出具之學分 (成績) 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登錄。但領有土木、水利、結構工程科技師或建築師證書者,不在此限。

但領有土木、水利、結構工程科技師或建築師證書者,不在此限。

但領有土木、水利、結構工程科技師或建築師證書者,不在此限。

但領有土木、水利、結構工程科技師或建築師證書者,不在此限。

很重要所以說三遍嘿。

也就是說測量、水保、大地、環工這四類技師需要出具所謂的學分證明喔!

簡單講就是土木、水利、結構、建築師不用學分證明,測量、水保、大地及環工要學分證明.

因為土木、水利、結構、建築師讀書的時候土木建築相關課程是必修,民國某年之後變選修,為了怕有人半途出家去補休學分,所以在考到技師前的算數,考到技師後的不算數,以上報告完畢.

這條法就是這樣訂的,我也沒辦法,技師朋友們或許可以去找立委諸公修法看看,不過操作上還是有一些空間,請來電諮詢

至於什麼是土木建築相關課程,要怎麼出具,如何出具,這又是另外一段故事了,改天有空再說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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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的事交給專業的人辦,營造的事放心交給喬伊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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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5日 星期二

專任工程人員兩年經驗



專任工程人員兩年經驗 

上一篇有提到的"具二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經驗之專任工程人員" 這聽起來很籠統對不對? 

(沒有看過上一篇的請點傳送門

根據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說明: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二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經驗,指從事營繕工程測量、規劃、設計、監造、施工或專案管理工作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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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各位九世土木阿,什麼寫計畫書、算流量表、行政文書、契約擬定、造價估算、原物料採購、總務人事、買飲料被主任凹、買便當被工人靠北、零零總總的這些都~~~不!算!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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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業主也很納悶,挖哩哩,我這技師也有技師證阿,我這建築師也有建築師證阿,為什麼建管不准!介紹費還貴貴的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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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阿,因為你找錯人阿..

至於怎麼證明有兩年經驗,那又是另外一段故事了,改天有空再說說了.掰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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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工程人員定義



嗨!大家好!這是我開部落格的第一篇,主要是因為臉書太亂了,放在部落格會有分類功能,這樣大家才能找到自己想看的文章,我感覺這樣比較方便,也希望大家多多支持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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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工程人員定義:

營造業法第三條第九點:專任工程人員:係指受聘於營造業之技師或建築師,擔任其所承攬工程之施工技術指導及施工安全之人員。 

其為技師者,應稱主任技師; 

其為建築師者,應稱主任建築師。 

然後技師有七大類,加上建築師的話,俗稱八大類營造技師。

至於詳細有哪些,可以看附圖說明, 營造業法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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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第七條第一款

土木技師,水利技師,測量技師,環工技師,結構技師,大地技師,水土保持技師,建築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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