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6日 星期三

專任工程人員學分證明



之前提到的"學分"又是個怎麼一回事呢?不是只要經歷證明跟服務證明就好了嗎?

先說土木、水利、結構、建築師這四類技師可以跳過這一篇了,跟你們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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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樣的,根據"營造業法第七條第一款">>

綜合營造業分為甲、乙、丙三等,並具下列條件:

置領有土木、水利、測量、環工、結構、大地或水土保持工程科技師證書或建築師證書,並於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一定學分以上,具二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經驗之專任工程人員一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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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於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一定學分以上”

尼瑪,這看起來到底在供殺毀哩???

這邊分享小弟弟的一些淺薄的看法,站在公共工程”安全”的角度來看,是不希望工程出現任何問題的,尤其我那小小多山的國家地震一大堆,颱風也是讓人頭疼的事情,所以希望是"具二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經驗之專任工程人員"這上一篇已經講過就不贅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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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經驗有了,學歷呢?

所以就有了這一段“並於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一定學分以上”

這裡要特別說明,是考取"前"就要修滿學分,考取"後"補修的不行喔.

這條有點不合理,但法就是這樣訂的,我也沒辦法,不高興的營造業主們請去找立委諸公修法,不過操作上還是有一些空間,請來電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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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很多科系其實在讀書的時候就已經有學習所謂”土木建築相關課程”了,於是乎又有了另外一個規定:

台內營字第0920086380號令>>第五點:

營造業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領有測量、水土保持、大地及環境工程科技師證書申請擔任綜合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者,應於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修習第一點所定課程學分,並檢附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科、系、組、所出具之學分 (成績) 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登錄。但領有土木、水利、結構工程科技師或建築師證書者,不在此限。

但領有土木、水利、結構工程科技師或建築師證書者,不在此限。

但領有土木、水利、結構工程科技師或建築師證書者,不在此限。

但領有土木、水利、結構工程科技師或建築師證書者,不在此限。

很重要所以說三遍嘿。

也就是說測量、水保、大地、環工這四類技師需要出具所謂的學分證明喔!

簡單講就是土木、水利、結構、建築師不用學分證明,測量、水保、大地及環工要學分證明.

因為土木、水利、結構、建築師讀書的時候土木建築相關課程是必修,民國某年之後變選修,為了怕有人半途出家去補休學分,所以在考到技師前的算數,考到技師後的不算數,以上報告完畢.

這條法就是這樣訂的,我也沒辦法,技師朋友們或許可以去找立委諸公修法看看,不過操作上還是有一些空間,請來電諮詢

至於什麼是土木建築相關課程,要怎麼出具,如何出具,這又是另外一段故事了,改天有空再說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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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的事交給專業的人辦,營造的事放心交給喬伊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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