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8日 星期五

專任工程人員違法事項及罰則


 

這邊就先簡單列舉四項,大家比較常問我的做成表格來回答,其他個案就慢慢說了.




第一個兼職我就不多講細節了,這個網路上太多文章可以看,而且每個個案都要講太長,再來這認定長期來看是一個曲線,有點吃你的解釋,跟評委的主觀認定,要寫是真的蠻複雜的.

第二個很多人都不清楚,營造業法第35條就有寫專工的職責,內容我放在下面,該做的還是要做,但是你不要自己都不知道自己的責任跟義務在哪裡,推來推去的難看.

第三個條文我也放在下面,大家如何解釋自己自由心證.

第四個的意思是,逐案簽的技師沒有兼職的問題,但是逾期報備要罰.

營造業法第 34 條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之業務或職務。但本法第六十六條第四項,不在此限

逐案簽的技師沒有兼職的問題)

營造業負責人知其專任工程人員有違反前項規定之情事者,應通知其專任工程人員限期就兼任工作、業務辦理辭任;屆期未辭任者,應予解任。

(老闆知道專工在兼差時,應該要求專工停止兼差,如果專工不肯就要把專工解除任用,但實務上很難,因為解除任用要看工程狀況,最糟的狀況會要停工,停工基本上就是增加成本


營造業法第 35 條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

一、查核施工計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

二、於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章。

三、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這個是重點)

四、依工地主任之通報,處理工地緊急異常狀況。

五、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

六、營繕工程必須勘驗部分赴現場履勘,並於申報勘驗文件簽名或蓋章。

七、主管機關勘驗工程時,在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簽名或蓋章。

八、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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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報告完畢.

如果想找詳細法條的,在首頁右邊有(全國法規資料庫)的連結可以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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