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來跟很多位朋友都關心的兼職判定作案例分享
案件事實概要
- 技師聘任狀況
- 乙技師自 107/9/1 起受聘於 A 營造公司擔任專任工程人員。
- 但於 110 年間發現其另在 B 科技公司領薪。
- 後又查出乙技師同時在 C 國際有限公司領有「執行業務給付」,顯示其有二項以上「繼續性工作」。
- 主管機關處理流程
- 甲都發局發現疑似違規 → 要求 A 公司與乙技師陳述意見。
- A 公司回覆:在 B 科技公司之工作與營造業務無關。
- 甲都發局再查明,乙技師確實同時在 B 與 C 領取薪資/報酬 → 送 營造業審議委員會審議。
- 審議結果:
- A 公司無積極事證證明違反 → 不予處分。
- 乙技師違反《營造業法》第34條第1項 → 予以「警告」。
- 乙技師不服 → 提起訴願 → 內政部駁回(台內法1130024288號訴願決定書)。
法規重點
- 營造業法 第34條第1項
- 專任工程人員不得兼職。
- 違反時,屬工程人員個人責任,公司若無共謀或縱容,通常不會被處分。
- 兼職的定義(實務見解)
- 行政法院判決(北高行107訴365)與內政部令釋(108.12.18台內營1080820757號):
- 「兼職」不限於是否與原營造業務相關。
- 只要有全職工作者再從事其他工作,且具「繼續性工作性質」,即構成兼職。
- 行政法院判決(北高行107訴365)與內政部令釋(108.12.18台內營1080820757號):
- 判斷標準 –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3類
- 若以「薪資」或「執行業務所得」申報,表示該工作屬持續性。
- 並非臨時、偶然性收入。
所以重點是「繼續性工作性質」, 而不是你兼的工作有沒有跟營造相關.
然後既然要做了, 大家先說好很重要捏, 該認得要認, 被罰就要擔.
詳細內容大家可以去翻”技師報NO.1475”來看看
裡面有大神們的精闢解說, 不過我是覺得看到很想睡覺就是了哈哈.
專業的事交給專業的人辦,營造的事放心交給喬伊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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