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陣子有些專工朋友為了勞健保的問題,來問我相關諮詢.
想了一想還是寫一篇 - 不保勞保切結書有用嗎?
先說結論"沒用"
1. 法律效力
依《勞工保險條例》與《勞基法》相關規定,雇主有強制投保義務。也就是說,只要是具備僱傭關係的勞工,不管有沒有簽切結書,雇主仍然必須為勞工加保。
因此,切結書 無法排除雇主的法定義務,法律上基本上是無效的。
2. 風險責任
- 對雇主:如果勞工沒有保勞保,將來發生職災或勞保爭議,雇主可能被勞保局追繳保費,甚至須自掏腰包負擔龐大賠償責任。
- 對勞工:一旦簽署這種切結書,萬一受傷或死亡,勞工或家屬可能會因沒有勞保給付,必須自己去跟雇主打官司爭取賠償,保障大幅降低。
3. 勞檢與爭議
勞工局在勞檢時若發現「未依法加保」,會對雇主裁罰,切結書不能作為免責依據。即使勞工曾簽切結,主管機關也會認定雇主違法。
想看法規的考古系可以參考以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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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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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
又依據《民法》71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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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用語「應」與「得」的差異
「應」:強制義務,具有高拘束力,不得任由當事人任意選擇。
「得」:建議性質,非屬於法律強制,可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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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效力
依《勞工保險條例》與《勞基法》相關規定,雇主有強制投保義務。也就是說,只要是具備僱傭關係的勞工,不管有沒有簽切結書,雇主仍然必須為勞工加保。
因此,切結書 無法排除雇主的法定義務,法律上基本上是無效的。
2. 風險責任
- 對雇主:如果勞工沒有保勞保,將來發生職災或勞保爭議,雇主可能被勞保局追繳保費,甚至須自掏腰包負擔龐大賠償責任。
- 對勞工:一旦簽署這種切結書,萬一受傷或死亡,勞工或家屬可能會因沒有勞保給付,必須自己去跟雇主打官司爭取賠償,保障大幅降低。
3. 勞檢與爭議
勞工局在勞檢時若發現「未依法加保」,會對雇主裁罰,切結書不能作為免責依據。即使勞工曾簽切結,主管機關也會認定雇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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