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來跟各位朋友說說營造二三事
今天來說說營造業的合併吧
通常營造業的分割主要是因為股權轉讓需要而發生
但是營造業的合併主要是為了升等而發生
比如說丙級要升乙級, 找了另外一家丙級合併
或是乙級要升甲級, 還是找了另外一家丙級合併,
畢竟乙級比較貴通常沒有人買來合併升級的拉…(至少我還沒聽過)
題外話 : 但是老丙拿來升乙級這事倒是蠻多的, 只能說真的有點浪費. (錢的部分XD)
一、綜合營造公司間合併與業績採計
- 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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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第72條、《營造業法管理細則》第10條第2項:
「公司組織營造業合併,得按原登記等級較高者登記之,其業績合併累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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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解釋:95.10.25台內中營0950806292號、97.11.17內授營中09708089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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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務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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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等營造業若與丙等營造業合併,由乙等為存續公司時:
‧ 丙等營造業之業績得與乙等營造業累計。
‧ 存續公司(乙)可將雙方五年內竣工的工程業績合併計算,用於晉升甲等之申請。
‧ 前提:該業績符合《營造業法》第3條第1款、第2款「得登記為業績」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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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綜合營造業與專業營造業能否合併?
- 規範說明:專業營造業與綜合營造業屬於不同類型,營業範圍不相同。
- 結論:不適用《細則》第10條第2項「業績合併累計」規定,因此專業營造業之業績不能與綜合營造業合併計算。
- 但若單純談「公司法上的合併」並無禁止,僅是合併後仍須分別依照不同營造業法規規範經營。
三、營造業公司與非營造業公司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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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立場:
《營造業法》未禁止營造業與非營造業公司進行合併,僅要求合併後若要繼續營造業務,必須重新辦理營造業登記。但是業績不能合併累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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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合併本身不違法,但合併後的新存續公司若要營造業登記,仍需符合法定資格(資本額、淨值、專任工程人員、技師設置等)。
四、合併後之公司是否仍為「特許行業」?
- 原則:營造業屬於「特許行業」,合併後的新公司(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若仍經營營造業,須持續符合《營造業法》之設立條件,並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
- 延伸:若合併後不再營造業,則可改登記為一般公司,但即喪失營造業資格。
總結:
- 綜合營造業之間合併,可合併業績並按較高等級登記,存續公司可用來申請晉升。
- 綜合與專業營造業雖可合併,但業績不可合併計算。
- 營造業公司可與非營造業公司合併,但業績不可合併計算。若要繼續營造業,必須維持營造業許可資格。
- 合併後的新公司仍屬「特許行業」,須依規定維持或重新申請營造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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