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來講講一個比較冷門的事情
不過在股權轉讓(買賣營造牌)當中確是相當常見的手法
營造業分割(1)契約承受問題
某營造公司甲打算將原有工程與業務部門分割成立成新公司乙,然後賣掉
這樣會發生什麼事呢?
(1)公司分割後的契約承受問題
1.原則
- 採購契約要項第23點規定:得標廠商不得將契約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
- 但有例外,例如「公司合併、銀行或保險公司履行連帶保證、銀行因權利職權而生之債權、或其他類似情形」,且需經機關同意。
2.公司分割是否屬於例外情形
- 公司合併屬於明文例外,但公司分割並未明載。
- 雖然部分學理上認為「分割」與「合併」有類似效果(契約權利義務概括承受),但實務上多數機關不會輕易將分割視為23點但書的「其他類似情形」。
- 內政部營建署曾有見解(內94.8.5台內中營0940084690號)指出,營造業得以將原有營業項目另設公司,但這涉及營造業設立登記,並非當然影響既有政府採購契約。
(2)機關是否應允許讓與
- 原則上,機關不得允許甲公司將既有工程採購契約讓與乙公司。
- 理由:
1.契約標的物是經審查甲公司財務、技術、經驗等條件後才得標。
2.分割後新設乙公司財力、經驗通常不若原甲公司,恐影響履約能力。
3.若允許轉讓,機關日後追究不履約責任會更不利。
(3)分割前獎懲、違法行為之承受
1.公司分割之法律效果(公司法§35-1、§185-1):
- 分割承受公司原則上概括承受原公司之資產與負債,包括契約義務、法律責任。
- 因此,若甲公司在分割前已有違約、違法紀錄,原則上乙公司也須承受相關法律效果。
2.政府採購法相關責任:
- 廠商若有違約、停權、扣罰等情事,分割後新公司仍可能被認定須承受,避免規避制裁。
(4)結論
- 契約承受:公司分割不屬於第23點但書明文例外,通常不被認為是「其他類似情形」。因此,甲公司得標之工程採購契約,不得當然讓與乙公司,需機關同意且實務上機關多數不會同意。
- 違法責任:甲公司分割前的獎懲、違法情事,原則上乙公司應概括承受,不能藉由分割規避。
承上第(3)點,所以買分割牌的風險還是有的,但要做到接近零風險也不是不行,
至於要怎麼做,就請有需要的朋友再聯絡我說說囉~
但是如果有人跟你說,買分割牌就是0風險拉~我只能說,恩恩.好喔.掰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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